刑事案辯護原則、當事人基本權利
刑事案中當事人享有頗多基本權利,律師應該對此深具掌握。
- 多項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已透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適用於香港)第14條的辯護原則,已納入以下內或被普通法所吸納: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及 -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第221章附屬法例D)。
《基本法》保證這些權利予以保留,它們是:
- 法庭上人人平等
- 受獨立無私依法建立具管轄權的審裁機關公平公開審訊的權利
- 極嚴重案件須由陪審團審訊的權利
- 假定無罪
- 舉證責任在控方
- 以無合理疑點作為舉證的準則
- 獲迅即詳細告知控罪的性質及因由的權利
- 獲給予充分時間準備辯方的案
- 可由律師代表的權利
- 不得無故推延受審的權利
- 獲得法律協助的權利
- 到庭受審的權利
- 傳召證人並確使證人出庭的權利
- 盤問控方證人的權利
- 免費獲得傳譯服務的權利
- 法庭上保持緘默的權利
- 針對定罪及/或刑罰提出上訴的權利
- 不可因之前被判有罪或無罪的同一罪行再次受審或判罰的權利;以及
- 在候審或上訴期間獲得保釋的權利(批准與否,須視乎被控罪行的嚴重程度和各有關情況而定)。
在香港的刑事案件中,簽保守行為有兩種,一種是當事人承認控罪後被判的,另一種是當事人沒有被定罪但法庭要求簽保守行為的。後者可以免留案底,但只限於一些輕微的控罪並環境特殊的因素。
緩刑:罪犯無需服刑,但不能再犯,緩刑是一種刑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但在 1 至 3 年內不生效。罪犯無需服刑,但如果在緩刑期間內再次犯罪,則必須服刑。
这篇文章讨论了香港的JPEX 加密貨幣欺詐案,香港加密貨幣交易所 JPEX 突然停止運營,導致用戶無法提取資金。估計該案涉及的詐騙金額超過 8 億美元。香港警方已拘捕多名涉案人士,案件仍在審理中。
廣東省一名母親因遺棄兒子在香港,被判處四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三年。母親表示是聽信錯誤建議,才會做出這種行為。律師呼籲父母在追求子女教育時,應遵守法律和倫理框架。
證明一項罪行要求很高的舉證標準,而且控方須在無任何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罪行的所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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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刑事藐視法庭法律程序可由(並通常由)該等程序中有利害關係的個別人士或由律政司司長提出,但法庭擁有司法管轄權自行對干犯刑事藐視罪者作出懲罰。
普通法在傳統上把藐視法庭事件分為兩類,即刑事與民事類。
刑事罪行後果可以好大,切勿隨便找一些沒有律師資格的公司來查詢,這些公司沒有經營律師行的資格,身分穩蔽
一些人以為大律師是由律師「晉升」的,這是誤會,雖然同是法律專業,但它們是不同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