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的刑事案件中,簽保守行為有兩種,無刑事案底的簽保守行為:輕微罪行可免留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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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沒有過往犯罪記錄,所犯的罪行不是太嚴重的人,例如 在公共場所發生普通襲擊或打鬥,年輕也是一個因素,控方可以同意不提供不利於該人的證據 (offer no evidence),條件是該人同意受裁判法院法官的約束。


從被告人的角度看,好處是他在技術上被判無罪,因此不會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這通常稱為“O.N.E. Bind Over”為英文offer no evidence不提供證據縮寫。另一方面,通過讓被告服從具有預防性質的法院命令,使他不會再次犯下類似的不法行為,從而滿足司法利益。 這個。 Bind Over 程序需要在裁判法院法官的批准下,獲得檢察官和被告雙方的同意,法院將考慮具體情況是否有理由給予這種輕度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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