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法庭事件分為兩類,即刑事與民事類
普通法在傳統上把藐視法庭事件分為兩類,即刑事與民事類。
最簡單地說 :
- 民事藐視法庭是指不服從法庭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所下的命令。提出民事藐視法庭訴訟程序的人,大多數都是法庭命令所維護的一方,他們都希望法庭的命令能實施。
- 其他一切的藐視法庭事件,稱為刑事藐視法庭。但通常而言,刑事藐視大都指較為一般性地干擾司法的藐視事件,例如擾亂訴訟程序,發表可能對法庭有所影響的資料或侮辱法官等。
一般說,在刑事藐視訴訟程序中,最後控制的權力操諸政府之手, 而在民事藐視案件中,當事人等可以把引致藐視的事件自行了結。在民事訴訟中,假如一方當事人違抗法庭命令,而另一方又放棄追究權利,則實際上事件通常尌此告一段落。但有時卻未必是這樣。如果某項命令涉及兒童,法庭會認為不能夠放棄追究違抗命令的權利(見郭高倫對郭高倫(1950) 1 All E.R. 495 一案)。
在香港的刑事案件中,簽保守行為有兩種,一種是當事人承認控罪後被判的,另一種是當事人沒有被定罪但法庭要求簽保守行為的。後者可以免留案底,但只限於一些輕微的控罪並環境特殊的因素。
緩刑:罪犯無需服刑,但不能再犯,緩刑是一種刑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但在 1 至 3 年內不生效。罪犯無需服刑,但如果在緩刑期間內再次犯罪,則必須服刑。
这篇文章讨论了香港的JPEX 加密貨幣欺詐案,香港加密貨幣交易所 JPEX 突然停止運營,導致用戶無法提取資金。估計該案涉及的詐騙金額超過 8 億美元。香港警方已拘捕多名涉案人士,案件仍在審理中。
廣東省一名母親因遺棄兒子在香港,被判處四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三年。母親表示是聽信錯誤建議,才會做出這種行為。律師呼籲父母在追求子女教育時,應遵守法律和倫理框架。
證明一項罪行要求很高的舉證標準,而且控方須在無任何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罪行的所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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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刑事藐視法庭法律程序可由(並通常由)該等程序中有利害關係的個別人士或由律政司司長提出,但法庭擁有司法管轄權自行對干犯刑事藐視罪者作出懲罰。
刑事罪行後果可以好大,切勿隨便找一些沒有律師資格的公司來查詢,這些公司沒有經營律師行的資格,身分穩蔽
一些人以為大律師是由律師「晉升」的,這是誤會,雖然同是法律專業,但它們是不同行業
法庭內聽到的求情説話,大多數都是廢話,長篇大論,對判刑沒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