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辯護原則、當事人基本權利
刑事案中當事人享有頗多基本權利,律師應該對此深具掌握。
香港刑事訴訟辯護原則與人權保障
香港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在於保障被告人的權利與公正審訊,相關原則源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該條文已透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適用於香港,並進一步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及《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第221章附屬法例D)予以落實與保障。
⚖️ 國際與本地法律基礎
多項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的辯護原則,已納入香港的法律體系內,主要包括:
-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 規管刑事訴訟的程序與被告的權利保障。
-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第221章附屬法例D) — 規定法律援助的資格及程序,確保無資力人士亦能獲得辯護。
這些法律規範均受到《基本法》及普通法原則的支撐,確保每位被告都能在公正、公開的環境下接受審訊。
📜 《基本法》及《人權法案》保障的辯護權利
根據《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以下權利屬被告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保障:
- 法庭上人人平等
- 受獨立無私依法建立具管轄權的審裁機關公平公開審訊的權利
- 在極嚴重案件中由陪審團審訊的權利
- 假定無罪的原則
- 舉證責任由控方承擔
- 以「無合理疑點」作為定罪準則
- 有權迅即獲悉控罪的性質及原因
- 有充分時間準備辯方的權利
- 可由律師代表的權利
- 不得無故推延受審的權利
- 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 到庭受審的權利
- 傳召證人並確保證人出庭的權利
- 盤問控方證人的權利
- 免費獲得傳譯服務的權利
- 法庭上保持緘默的權利
- 針對定罪及/或刑罰提出上訴的權利
- 免於因同一罪行被重複審訊或判罰的權利
- 在候審或上訴期間申請保釋的權利(是否批准視乎案件嚴重程度及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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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的刑事案件中,簽保守行為有兩種,一種是當事人承認控罪後被判的,另一種是當事人沒有被定罪但法庭要求簽保守行為的。後者可以免留案底,但只限於一些輕微的控罪並環境特殊的因素。
緩刑:罪犯無需服刑,但不能再犯,緩刑是一種刑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但在 1 至 3 年內不生效。罪犯無需服刑,但如果在緩刑期間內再次犯罪,則必須服刑。
这篇文章讨论了香港的JPEX 加密貨幣欺詐案,香港加密貨幣交易所 JPEX 突然停止運營,導致用戶無法提取資金。估計該案涉及的詐騙金額超過 8 億美元。香港警方已拘捕多名涉案人士,案件仍在審理中。
廣東省一名母親因遺棄兒子在香港,被判處四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三年。母親表示是聽信錯誤建議,才會做出這種行為。律師呼籲父母在追求子女教育時,應遵守法律和倫理框架。
證明一項罪行要求很高的舉證標準,而且控方須在無任何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罪行的所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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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刑事藐視法庭法律程序可由(並通常由)該等程序中有利害關係的個別人士或由律政司司長提出,但法庭擁有司法管轄權自行對干犯刑事藐視罪者作出懲罰。
普通法在傳統上把藐視法庭事件分為兩類,即刑事與民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