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身傷害律師 — 常見問題 FAQ
香港人身傷害律師 — 常見問題 FAQ
Q1:什麼是人身傷害索償?
人身傷害索償是指因他人過失而導致身體或精神受傷時,受害人向責任方提出的賠償申索。常見案例包括交通意外、工傷、醫療疏忽,以及在公共地方發生的意外。
Q2:香港有哪些法律規管人身傷害索償?
主要法例包括:
-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 – 工傷賠償。
- 《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 – 死亡事故下受養人可索償。
- 《時效條例》(第347章) – 人身傷害索償時限(通常為三年)。
- 《佔用人責任條例》(第314章) – 佔用人對場所安全的責任。
-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 – 交通意外相關保障。
Q3:我有多長時間可以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一般情況下,受害人必須在 意外發生日起計三年內 提出索償(或自首次知悉受傷之日起計算),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未成年人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特別規定。
Q4:我可以索償哪些損失?
可申索的範疇包括:
- 醫療及康復費用。
- 過去及未來的收入損失。
- 痛苦、精神損害及生活樂趣的喪失。
- 護理費或特殊設備開支。
- 致命事故下,家屬可申索生活依靠的損失。
Q5:人身傷害案件在法院如何處理?
- 索償金額 不超過港幣 300 萬元:通常由 區域法院 審理。
- 超過港幣 300 萬元:由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處理。
相關案件需依循 《司法機構指引》第18.1號(人身傷害訴訟),要求及早交換醫療報告及損害賠償清單。
Q6:人身傷害索償是否一定要上庭審訊?
不是。香港大部分人身傷害案件都透過與保險公司談判達成和解。若談判失敗,才會進入訴訟程序並進行審訊。
Q7: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處理人身傷害案件嗎?
可以。法律援助署(第91章) 可為符合資格的申請人提供法律費用資助,需通過經濟狀況及案情合理性的審核。
Q8:香港的人身傷害律師收費方式是怎樣?
- 律師通常按 時間收費或固定收費。
- 「勝訴才收費」(no win, no fee)的收費方式在香港訴訟案件中 一般不允許。
- 某些仲裁程序中已容許部分「成果相關收費安排」,但不適用於人身傷害訴訟。
Q9:發生意外後,我應該立即做什麼?
- 向警方、僱主或相關部門報告意外。
- 立即就醫並保存所有醫療紀錄。
- 收集證據:照片、證人聯絡資料、意外報告。
- 盡快聯絡 人身傷害律師,保障自身權益。
Q10:人身傷害律師可以如何幫助我?
人身傷害律師會:
- 評估你的索償並提供責任建議。
- 收集證據及醫療報告。
- 與保險公司談判以爭取合理和解。
- 必要時入稟法院提起訴訟。
- 全程協助你以爭取最大賠償。
🔎 實例說明:
- 建築工人在地盤墮下受傷:律師會依據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 提出工傷補償,同時若僱主存在疏忽,亦會在普通法下提出損害賠償。
以上資訊僅供參考,並非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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