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引致實質傷害行為/蓄意使人情緒受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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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民事補救,補救方式大多是損害賠償及發出強制令的濟助。不屬侵犯人身的蓄意引致實質傷害這項侵權行為,涵蓋被告人意圖導致原告人受到實質傷害而作出的任何作為或陳述,且該項作為或陳述確實引致病痛或傷害。
單是震驚、恐懼或精神痛苦並不足以構成訴訟因由﹔上述情緒必須造成某些外在和實質的狀況(例如因精神受打擊而導致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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