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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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批露、揭發、宣傳、傳遞或敘述等等類似的行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是指誹謗的內容確實降低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根據香港法例第21章的《誹謗條例》,任何人或機構透過書面文字或說話,發佈惡意言論去損害另一人的聲譽;或發布虛假消息,以求惡意中傷或誣蔑他人,即屬誹謗。
誹謗分為兩類:一類是永久形式誹謗 (Libel),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而另一類是短暫形式誹謗 (Slander) ,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若要控告他人誹謗,原告要證明相關言論與事實不符,或對方的言論是惡意中傷 (malice)。
散布文字、圖畫 : 使用媒介(例如:報章雜誌)記載誹謗的文字或圖畫,與用言詞或行動比較之下,更容易流通傳播,影響更廣,所以對於這類的誹謗行為加重賠償。
構成誹謗的要素:
- 有關散布行為具有誹謗意思;
- 該散布行為已向第三者傳達;及
- 該散布行為是針對某人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