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尋求民事補救
尋求民事補救,補救方式大多是損害賠償及發出強制令的濟助。
侵犯人身的侵權行為包括襲擊、毆打和非法禁錮。刑事法律亦訂立了相等於這種侵權行為的罪行。在很多涉及這種侵權行為的情況中,申索人可以選擇以侵權法或以刑事法或同時以這兩方面的法律來討回公道。
出言威脅不單只可以在原告人與被告人面對面之時構成襲擊,也可以在兩者以電話交談時構成襲擊。在Wong Kwai Fun v Li Fung[1994]1HKC549 這宗收債案件裏,被告人曾多次向原告人說出動武及殺人的 威脅,包括在原告人及其家人面前、在電話和樓宇住戶通話設備中。在此之前,被告人也打了原告人和他的家人幾次。法庭裁定被告人的威脅構成一項可予起訴的民事過失,並等如襲擊。
就襲擊和毆打而言,若沒有引致原告人受到實質傷害,法庭只會判給象徵式的損害賠償。若原告人身體確實受了一些傷害,則法庭會按照法律來評定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