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 (accomp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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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

    某人只是在行為上作出配合,他或須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承擔或分擔刑事責任。


    該條規定凡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這個範疇的法律有大量案例,但各項有關原則的應用也不是沒有困難。


    套用於打鬥、毆打、盜竊、強姦或謀殺案件,任何人或其他人可在多種情況下負上法律責任。


  • 協助的意圖

    只要能證明某人有意作出他明知可協助或

    慫恿他人干犯罪的作為,便無需證明該人意欲該罪行發生。


    因此,任何人或其他人如明知有關收債員會採用非法手段而駕車接載他們到案發地點干犯有關罪行,或向他們提供武器或工具,該人或須以從犯的身分負上法律責任。


  • 共同目的

    如主犯與從犯懷有共同目的,而在主犯嘗試達致該目的之過程中犯另一項罪,則從犯會就主犯的有關作為負上法律責任。


    因此,若任何人都懷有導致債務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共同目的,而在如此行事的過程中殺死了人,則債權均犯了謀殺罪。

  • 惡意轉移

    如主犯與從犯懷有侵害甲的共同目的,而主犯

    在試圖侵害甲時意外地使乙身受重傷,則從犯和主犯都須根據惡意轉移的定理而一併負上傷人的法律責任。

  • 以袖手旁觀方式參與

    ——當某人有權管控另一人的行為但卻蓄意不行使其權利,他的袖手旁觀態度對於該另一人作出某項非法作為而言可屬積極的慫恿,因此構成協助和教唆。


    所以,任何人僱用某些人,而當事人被這些人毆打時,只站在一旁作壁上觀,則他或須以從犯的身分負上襲擊他人的法律責任。

  • 代承法律責任 vacarious liability

    僱主可因其僱員親自作出的刑事行為在法律上須負上代承的法律責任。這種情況普遍適用於侵權法,但在刑事法下,一般而言僱主毋須為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的作為負上法律責任。


    然而,基於“轉授"原則,僱主有可能會被裁定要為僱員的刑事罪行負上代承的法律責任。


    犯人的僱主如將工作全面交由其僱員進行,並將如何行事的決定權轉授予該名身為僱員的犯人,他便相當有可能要為該犯人的非法作為負上代承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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