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與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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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當事人必須搜集證據支持其案情。一般而言,提出指控的一方有責任提出證據證明指控屬實(舉證責任)。然而實際做法須視乎法庭的指示而定。
證據的形式
在合適的情況下,法庭或會命令被指控的一方舉證。證據的形式有很多種,包括 :
- 證人所作的口頭證據、
- 文件、
- 照片、
- 物件或物料、
- 錄音或錄像的磁帶或磁碟、
- 或在任何磁帶或磁碟上的電子資料等等。
原告人宜儘早取得所有證據,特別是證人以書面作證的陳述書(證人是指對於與案有關的事實有親身認識及將會出庭作證的人)。同樣地,被告人在收到申索陳述書後,亦應準備他自己的證人的陳述書。(申索陳述書是一份附於令狀的文件,當中列明原告人依據的事實及向被告人提出的各項申索。)
審訊
審訊時,法庭將會聽取由訴訟各方援引的證據及各方的陳詞。
審訊結束後
- 法庭可能會馬上作出判決
- 或另訂日期發下書面判決。
審訊後
法院作出判決後的一般程序如下:
- 獲判勝訴的一方強制執行判決。
- 就法庭判可獲支付訟費的一方在該訴訟的訟費進行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