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麽是訟費評定 taxation of bill?
This is a subtitle for your new post
法庭於聆訊或審訊後可作出命令,判某一方獲得訟費。通常勝訴一方會獲判 給訟費;訟費包括為該聆訊或審訊而支出的法院收費、法律費用、代墊付費用、雜項開 支及酬金。獲法庭判給訟費的一方稱爲收取方,而須承擔訟費的一方則稱爲支付方。
訟費評定是一項法律程序,程序中法庭會根據訟費命令評定須付的訟費 款額。在訟費評定的法律程序中,法院只可以就訟費的款額作出決定,而不能更改已經 作出的訟費命令。因此,如果不服訟費命令,應該考慮就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而 不是在評定訟費的程序中對命令提出反對。
法庭一般會批准的訟費是勝方為採取法律行動而支出的必要的或恰當的 費用。
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
如果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因有關的法律行動而蒙受金錢損失,法庭可能會判 訴訟人獲得訟費以作補償。訟費上限以他的實際損失而定;或者假設律師代辦有關工作 並收取費用,則以該應收費用的三分之二為訟費上限。如果聆案官認爲訴訟人沒有因進 行法律程序而蒙受任何金錢損失,則訴訟人只能根據他合理地花於訴訟上的時間按時 收費,上限為每小時 200 元。
訟費評定是一項需要專門知識來處理的法律程序。草擬訟費單、準備聆訊、 到法庭應訊及支付訟費評定費等都須多費時間、工夫和金錢。訴訟各方應該先嘗試不經 法庭評定而協議訟費款額。只要法庭尚未評定訟費款額,訴訟各方都可在任何階段協商 訟費。
另一縮短訟費評定程序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視何者適用而定)第 62A 號命令作出附帶條款 - 3 - 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如果另一方接受你的提議,訟費評定的程序便會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