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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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各方應考慮透過訴訟以外的其他方法,例如調解或私下進行協商以解決爭議,而到最後才將爭議訴諸法院。調解是一個過程,調解員會在過程中協助訴訟各方就彼此的爭議達成和解。過去經驗顯示,調解所耗用的費用較少,可以較迅速、有效地解決爭議。司法機構已發出“實務指示31”,以便訴訟各方循調解途徑解決爭議。
訴訟各方把下述“設定時間表的問卷”存檔及送達時,須同時存檔及送達一份“調解證明書”,藉此表明他們是否有意循調解途徑解決爭議。任何一方如決定不參與調解,必須述明原因,以供主審法官考慮其決定是否合理。
主審法官在審訊後,會考慮訴訟人提出的原因,如認為訴訟人無理拒絕參與調解,可以作出對其不利的訟費令。
訴訟各方若同意調解,應按照“實務指示”内訂明的步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