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追收債項的其他管制 : 行政管制、認可機構的自行規管、私隱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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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制
在香港經營業務的收債公司及收債人均無須註冊或領牌。
該等經營者只須符合一項行政規定,就是按照《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取得商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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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機構的自行規管 : 《銀行營運守則》
香港銀行公會及存款公司公會聯合發布了一套不具法定地位的《一九九七年銀行營運守則》
雖然發布《守則》是出於自願的,但香港金融管理局會在其日常的審查工作中監察各認可機構遵行《守則》的情況。在2001年,當局對《守則》進行全面檢討,以確保在消費者權益與銀行營運效率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守則》第五章列出了由認可機構以外的人或公司進行收債工作的指引。
為了監察認可機構遵行《守則》的情況,金管局繼續在有需要時,按選定的原則去進行特別審查工作,和透過處理顧客對銀行提
出的投訴,監察銀行有否遵行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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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定下六條保障資料原則。這些原則主要是一些概括性的陳述,涵蓋某範圍內的私隱事宜。
其中兩條保障資料原則對追收債項活動尤其適用。
保障資料第2(1)原則規定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不正確的個人資料不會被使用。因此,債權人不應向收債公司披露不準確的個人資料,而收債公司在索債時亦不應使用不準確的個人資料。這可以包括債權人向收債員披露債務人的舊住址,也包括收債公司故意將索債信件寄往債權人鄰居的地址,藉以羞辱債權人。
保障資料第3原則限定個人資料必須用於在收集該等資料時會將其使用於的目的,否則需要獲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方可用於其他目的。因此,債權人只應向收債公司披露為收債目的而屬必需的資料。舉例說,債務人的身分證副本和諮詢人的資料一般被視為並非
追收債項所必需的資料。
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並非一項罪行,但因此而遭受損害的資料當事人有提出民事訴訟的因由,包括為感情受到傷害而申索損害賠償。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在接獲投訴後,會作出調查,並會在適當情況下發出執行通知。該通知載有清楚指示,要求有關的資料使用者不得再違反某項保障資料原則。不遵行執行通知的要求便會構成一項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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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2002年
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於1998年2月發布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於2002年初修訂。
雖然該守則的條文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如資料使用者違反了該守則的任何條文,便會在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引致不利於該資料使用者的推定。
設立該守則的目的在於普遍地促使處理個人信貸資料的資料使用者以良好的手法行事。該守則涵蓋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亦在信貸提供者與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收債公司的業務往來方面涵蓋信貸提供者。
對收債公司而言,該守則的有關條文只涉及由信貸提供者向收債公司披露的資料以及收債公司如何使用這些資料這兩方面。
在 香 港,個 人 信 貸 資 料 的 處 理 是 受《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規限。除了該守則第 2.1 條所列的個人資料外,信貸提供者不應提供任 何 其 他 種 類 的 個 人 信 貸 資 料,而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亦 不 應 收 集 該 等個 人 信 貸 資 料。這 些 限 制 的 後 果 之 一 是 香 港 的 信 貸 提 供 者 對 於 信 貸 申請者的債務相對收入的比率,沒有可靠的資料,而該等限制使到銀行難以對申請人的貸款風險承擔程度作出明達的決定。此外,個人還款方式的資料亦不得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收集和與其他信貸提供者互通。舉例來說,假若債務人選擇每月只還信用卡債項 5 %的最低還款
額,這項還款資料便不可向其他貸款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