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條款(penalty clause)還是違約金條款 (liquidated damages) ?

伍人傑 (Ng Yan Kit Alfred) V 永發實業 有限公司 (Ever Honest Industries Ltd) Case Updates Labour & Employment October 2022 [2022] HKCFI 1834 [2022] HKCFI 1834 


雇員曾是被告公司的副總裁和董事。


雇員2016年雇佣信(“主旨條款”)第6條規定:


“集團在此雇佣協議生效後的三年內不得解雇您。如果集團在此雇佣協議生效後的三年內解雇您,您將獲得兩年全薪作為賠償。如果您在三年內自行終止此雇佣,需要提前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相當於一個月薪酬的賠償,並在辭職後不得在同一或相關行業的組織工作,否則將不享受兩年全薪的賠償。”


  • 雇員於2016年4月1日被解雇,以三個月薪酬代替通知、年假支付和年終獎金。隨後,雇員在勞資審裁處(LT)提起訴訟,要求根據主旨條款獲得24個月的薪酬。原告要求根據主題條款的規定支付24個月的薪金,總額為864,000港元。
  • 主審官駁回了原告的索賠。
  • 原告上訴主審官的命令。


  • 第一步:法院將解釋主題條款,以確定該條款是合同約定的合法終止合同的方式,還是所規定的金額是違約賠償的性質。
  • 如果該條款是合同約定的合法終止合同的方式,則該條款是主要的付款義務,無論違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是多少。
  • 如果該條款是違約賠償的性質,則該條款是次要義務,只有在違約方違反了主要的履行義務時才會產生。
  • 第二步:如果付款是因違反主要履行義務而產生的次要義務,法院將確定無辜方通過該條款所保護的合法利益,然後根據合同的成立情況評估該條款是否與該合法利益不成比例。

如果該條款與無辜方的合法利益不成比例,則法院可以將該條款的金額減少到公正合理的水平。法院將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背景、原因和雙方同意相關條款的條款的目的。法院將考慮這些因素來確定主題條款的性質和是否與無辜方的合法利益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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