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婚程序
“離婚判令本身通常是不予抗辯的 (uncontested),但有可能會出現關於財產、贍養、管養或探視的爭議。”
以下是辦理離婚的法律程序。如果有子女,離婚程序為子女作出的安排 (statement of arrangement for children)。
- 申請人配偶一方向離婚法庭登記處提交離婚呈請書(divorce petition),或配偶雙方共同提出離婚申請 (joint application)。
- 呈請書提交,須送達作為答辯人(respondent)的一方,而答辯人可對呈請書作答。
-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有緊急申請提出,要求作出例如臨時探視令 (interim access)、管養令或贍養令等的臨時命令 (interim order)。
- 提交誓章 (affirmation)。
- 離婚事宜會列入法院暫准判令案表內。
- 離婚判令本身通常是不予抗辯的 (uncontested),但有可能會出現關於財產、贍養、管養或探視的爭議。
- 如果離婚是不予抗辯的,呈請人會被傳召到庭核實呈請書和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的內容,這會在法庭公開進行,而答辯人可選擇是否出庭。如果答辯人出庭,法官會確定答辯人是否擬就法律程序提出抗辯。
- 如果雙方已就管養、探視及其他事宜達成協議,法官可批准有關協議,並作出最後命令(final order)。
- 要求作出絕對判令(decree absolute) 的申請,可在暫准判令(decree nisi) 批出後六星期提出,而絕對判令則大約在此之後兩個月發出。
根據情況的變化,他/她可以向法院申請更改贍養費令。 更改贍養費令法庭亦可以在頒贍養費令之後,在情況改變或獲得新的証據下,例如付款一方再婚以至有新的家庭負擔,重新釐定贍養費的水平。不過,不少離婚人士指出,因為法庭並沒有進行調查的資源,而 法援署 的律師及不少私人律師都不會進行深入的調查,以至有一些人能成功地蓄意隱瞞財產,以達致減少贍養費的數額。 法庭在判決更改贍養費命令時,會考慮多種因素,例如雙方: 各自的入息 賺錢能力 財產和財源 各自的經濟需要 義務及責任
呈請書中的信息不正確或遺漏,您的離婚文件可能不會被法院接受,您需要重新提交正確的信息。
子女撫養權問題需要大量工作
撫養權是可以由雙方自行協議,只要雙方沒法達成協議,才透過法定來決定,「和平協議」也是最常見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