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撫養權時的實務建議
以下建議是根據香港家庭法的實務經驗整理的,目的是協助父母在法律程序之外先行化解衝突、降低訴訟成本,並在必要時提升在法庭上的說服力。每一項建議都配合兩個具體案例,讓您更清楚如何在實際情況中運用。

先行嘗試調解(Mediation)
說明:
- 香港的 家庭調解提供收費的調解,法官亦會在案件管理階段鼓勵雙方先調解。
- 調解成功後,雙方可簽署《調解協議書》,此協議在法院核准後即具法律效力,等同於法院的最終命令。
案例 A:
- 情境:王先生與李女士離婚後,對孩子的居住安排產生爭議。王先生希望孩子與他同住,李女士則主張孩子應留在原校附近。
- 做法:雙方先申請調解。調解員協助他們列出「孩子的學業穩定」與「父母的工作時間」兩大考量,最終達成「孩子每週一至週三與王先生同住,週四至週末與李女士同住」的彈性安排。
- 結果:調解協議獲法院核准後,雙方不必再進入長時間的訴訟程序,孩子也免於因爭執而頻繁搬遷。
案例 B:
- 情境:陳先生與張女士在離婚後,對孩子的醫療決策產生分歧(是否接受手術)。
- 做法:雙方同意先進行調解,調解員邀請兒童心理師與醫師作為專家證人,說明手術的風險與益處。最終雙方同意先讓孩子接受保守治療,並在三個月後重新評估。
- 結果:避免了因急迫決策而產生的法庭爭執,亦讓孩子得到更審慎的醫療照顧。
完整保存證據(Document Everything)
說明:
- 法院在判斷「最佳利益」時,極度依賴客觀證據。包括通訊紀錄、醫療報告、學校成績、居住環境照片、財務證明等,都能說明父母的照顧能力與孩子的實際需要。
- 建議使用雲端備份或紙本雙份保存,以防遺失或被對方質疑。
案例 C:
- 情境:林女士指控前夫林先生在孩子放學後常遲到,導致孩子缺課。
- 做法:林女士保留了學校的缺課紀錄、她與林先生的 WhatsApp 對話(顯示林先生多次承諾接送卻未履行),以及她自行接送的時間戳記照片。
- 結果:在法院審理時,這些文件證明林先生未能提供穩定的日常照顧,法院因此在居住安排上更傾向將孩子安排在林女士的主要照顧下。
案例 D:
- 情境:何先生在爭取共同監護權時,對方聲稱他無法負擔孩子的教育費用。
- 做法:何先生提前整理了最近三年的稅務單、銀行流水、房屋租金合約,以及孩子的學費收據,證明他有足夠的經濟能力。
- 結果:法院在審查財務能力時,直接採納了何先生提供的文件,認為他具備履行共同監護責任的條件,最終授予共同監護權。
以孩子的福祉為中心(Focus on the welfare of the Child)
- 說明:在所有陳述、證據與談判中,必須把「孩子的最佳利益」放在第一位。避免使用「報復」或「懲罰」的語言,因為法官會將此視為不成熟或不適當的父母行為。
- 案例:若父母在社交媒體上公開指責對方,法院可能會認為此舉對孩子的情緒造成負面影響,從而在撫養安排上不利於該方。
盡早諮詢專業律師(Seek Professional Advice Early)
- 說明:律師能協助檢視對方的主張、預測可能的法律風險,並在調解或訴訟過程中提供策略性建議。
- 案例:在涉及跨境搬遷時,律師可提前評估相關程序,避免因未取得法院批准而構成非法帶走子女的風險。
考慮制定「育兒計畫」(Parenting Plan)
- 說明:即使法院未要求,父母自行制定的書面計畫(包括假期、醫療決策、教育安排、通訊方式)可作為調解或訴訟的參考依據。
- 案例:一對父母在離婚後簽署了包含「每學期第一天與最後一天共同接送」的育兒計畫,法院在審理時直接採納,免除雙方再次爭執。
了解並遵守臨時命令(Interim Orders)
- 說明:若法院頒布臨時居住或接觸命令,務必嚴格遵守。違反臨時命令會被視為藐視法庭,可能導致罰款或更嚴重的制裁。
- 案例:某父親未按臨時命令在指定時間內將孩子送回母親,結果被法院判處每日罰金,並在最終判決中不利於其爭取更長的探視時間。
若需搬遷,提前取得法院批准(International Relocation)
- 說明:搬遷(尤其是跨境)必須先取得另一方同意或法院批准,否則可能被視為「非法帶走」子女。
- 案例:父親欲將孩子搬至澳洲與其新伴侶同住,先向法院申請「搬遷許可」並提供詳細的生活安排、學校資訊,最終獲准,但須每半年向法院報告孩子的適應情況。
持續關注孩子的意願(Child’s Wishes)
- 說明:10 歲以上的孩子若表達明確意願,法院會在「最佳利益」的框架下予以適度考量。
- 案例:12 歲的孩子明確表示希望與母親同住,且已提供書面陳述,法院在審理時將此意願納入決策,最終授予母親主要居住權,並安排父親每週探視。
小結
- 調解是最省時省力的第一步;
- 證據是說服法院的關鍵;
- 孩子的福祉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