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期間的常見陷阱與應避免行為
⚠️ 破產期間常見陷阱與應避免行為
以下是香港 破產期間的常見陷阱及應避免行為清單(根據《破產條例》(Cap.6)、司法實務及官方破產管理署 ORO 的指引):
1. 隱瞞資產或收入
- ❌ 陷阱:未申報銀行戶口、海外物業、股票、保險單或收入來源。
- 📌 後果:屬刑事罪行,可被檢控、延長破產期,甚至監禁(Cap.6 第129條等)。
- ✅ 應做:如實申報所有資產與收入,即使認為價值甚低也要交代。
2. 將資產轉移給親友
- ❌ 陷阱:在破產前或破產期間,將財產轉讓或送給親友以逃避追討(例如轉名樓宇、車輛、銀行存款)。
- 📌 後果:屬 無效交易(Cap.6 第42條),可被追回;更可能涉及詐騙。
- ✅ 應做:避免任何「人頭安排」或資產隱匿。
3. 不配合官方破產管理署 (ORO) / 受託人
- ❌ 陷阱:拒絕面談、不交文件、不回覆信件、不通知地址或收入變更。
- 📌 後果:法院可頒布 不開始令 (non-commencement order),令破產期計算延遲,或根據 Cap.6 第30A(3) 延長 3–4 年。
- ✅ 應做:保持聯絡暢通,準時交文件及回覆查詢。
4. 擔任公司董事或隱名經營
- ❌ 陷阱:在破產未解除前,未經法院批准擔任公司董事,或以親友名義開公司實際經營。
- 📌 後果:違反《公司條例》(Cap.622) 第480條,可被檢控。
- ✅ 應做:如欲從事業務,應採用獨資身份並告知受託人;不得隱瞞身份。
5. 未披露破產身分而借貸
- ❌ 陷阱:在申請信用卡、借貸或分期付款時,隱瞞自己是破產人。
- 📌 後果:屬刑事罪行,可被監禁(Cap.6 第132條)。
- ✅ 應做:如需信貸,必須主動披露破產身份。
6. 無理或奢侈開支
- ❌ 陷阱:明知要繳交盈餘收入,卻刻意作出過度消費(豪華旅行、大額娛樂開支)。
- 📌 後果:受託人可重新評估「合理生活開支」,加重每月繳付金額。
- ✅ 應做:保持節制,保存收據,以證明必要開支。
7. 違反出境安排
- ❌ 陷阱:未通知受託人而長期離港,或拒絕按指示回港。
- 📌 後果:可被視為不合作,令破產期被延長。
- ✅ 應做:如需外遊,應事先通知並確保不影響面談及債務安排。
✅ 總結
破產並非坐牢,但必須
誠實 + 合作。
任何隱瞞或規避行為,最終只會:
- 延長破產期(由4年變成最長8年),
- 損害個人信用,
- 甚至構成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