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香港家事法中的子女管養權

子女管養權是指父母分居或離婚後,誰負責照顧子女並為其作出決定的法律安排。在香港,這不是像「贏取」獎品般爭奪子女,而是關於什麼對子女的快樂、穩定和成長最有利。想像一下,這就像為孩子選擇最好的學校:你會根據他們的需求來權衡選擇,而不是只考慮父母的意願。

我會用簡單的語言解釋這一點,重點放在《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下的離婚或分居案件。這條法例處理婚姻的終止,並包括對子女的保護。它與其他法例密切相關,例如《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這是子女福利的主要規則,以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這涵蓋財務支持。



關鍵原則:子女的福利優先

  • 黃金規則:在任何有關管養權的決定中,法庭必須將子女的福利(或「最佳利益」)置於首位。這在第179章第48C條中清楚規定,它適用第13章第3條。「福利」意味著子女的整體福祉——身體、情緒、教育和社交——而不僅是父母的偏好。
  • 這看起來像什麼? 法庭會考慮因素如子女的年齡、意願(如果他們足夠大可以表達)、與父母/兄弟姐妹的關係、家居環境,以及任何風險(例如虐待或疏忽)。例如,如果一方父母有穩定的工作和家居,而另一方經常出差,法庭可能傾向讓穩定的父母負責日常照顧,但仍允許探訪。
  • 現實比喻:想像分家中的比薩——不是為父母平分,而是確保孩子得到他們需要的營養部分來茁壯成長。


管養權安排的類型

香港法庭可以根據家庭情況作出靈活的命令。常見類型包括:

  • 單獨管養權:一方父母擁有全部決策權和日常照顧。另一方可能獲得「探訪權」(探視權利)。這很少見,除非一方父母不適合(例如因成癮或暴力)。
  • 共同管養權:雙方父母共同分享重大決定(例如學校或醫療選擇),即使子女主要與一方同住。這促進合作,如果父母能良好溝通,這很常見。(注意:「照顧及控制權」通常給一方父母負責日常事務,而管養權則關於大局。)
  • 照顧及控制權:這關於子女住在哪裡,以及誰處理日常需求,如就寢時間或功課。它可以與管養權分開——例如共同管養權,但單獨照顧給母親。
  • 探訪/探視:非管養父母獲得預定時間與子女相處,如週末或假期。法庭鼓勵這以維持親子關係。


法庭在第179章下的權力

在離婚或分居程序中,法庭(通常是家事法庭,即區域法院的一部分)可以作出命令保護子女。以下是第179章第七部分的分解:

  • 監督命令(第48條)
  • 如果有「特殊情況」(例如高度衝突或對父母能力的擔憂),法庭可以命令子女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監督。
  • 這意味著社工會檢查以確保子女的需求得到滿足。這不是移除子女——只是額外監督。
  • 例如:如果父母激烈爭執,監督有助監察子女的情緒健康。
  • 命令在子女滿18歲時結束,並可在情況改善時更改。
  • 委託照顧(第48A條)
  • 在罕見情況下,如果子女與任何父母或另一親屬同住「不可行或不適宜」(例如雙方父母都不穩定),法庭可以將子女委託給社會福利署署長照顧。
  • 這可能意味著臨時寄養或兒童之家。
  • 法庭必須先聽取署長的意見,命令在18歲時停止。
  • 比喻:像在家庭危機期間將子女送往可信任的親戚,直到情況穩定。
  • 通知要求(第48B條)
  • 如果子女在監督下或在社署照顧中,父母/監護人必須在1個月內告知署長任何地址變更。沒有合理理由不這樣做是罪行(罰款最高$5,000)。
  • 禁止移離香港(第48D條)
  • 一方父母可以申請(即使沒有通知另一方)命令,禁止子女未經法庭許可離開香港。
  • 這防止國際家庭中的「子女綁架」風險。在高度衝突案件中很常見。

這些權力來自法庭在婚姻訴訟(第179章第三至第五部分)下的管轄權,並與第192章下的財務命令相關(例如子女的贍養費)。


如何決定管養權:程序

  • 逐步流程圖
  1. 申請:在離婚期間,一方或雙方父母通過呈請書或傳票申請管養權。
  2. 社署報告:法庭通常命令社工報告,訪問所有相關人士。
  3. 聆訊:父母呈交證據;如果成熟,子女可能被訪談(通常10歲以上)。
  4. 命令:法庭根據福利決定。可以是臨時(中期)或最終的。
  5. 更改:如果情況改變(例如一方父母搬遷),命令可以變更。
  • 時間線:可能需數月;中期命令在此期間維持穩定。
  • 費用及幫助:低收入家庭可獲法律援助。鼓勵調解以避免法庭爭鬥。


與其他法例的互動

  •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這是非離婚管養權爭議的核心法例。它強調父母平等權利和子女的最佳利益,與第179章相似。
  •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將管養權與金錢事宜連結。法庭在命令贍養費時適用第7條因素(例如父母收入、子女需求、婚姻持續時間)。
  • 關鍵案例示例:在LKW v DD(關於資產公平分配的里程碑),類似原則適用於與子女相關的決定——重點在需求和貢獻,但始終以子女福利為首要。


常見問答

  • 子女可以選擇嗎? 如果成熟,他們的意見重要但不是決定性。
  • 如果一方父母在海外呢? 法庭仍可作出命令;國際條約有助執行。
  • 虐待或危險? 可以即時保護命令;緊急聯絡社署。
  • 年齡限制? 管養權在18歲結束,但支持可能繼續用於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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