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婚理由簡介(以《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為基礎)

在香港,離婚程序受《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規管。根據該條例,離婚的唯一基礎是婚姻已「無可挽救地破裂」(irretrievable breakdown)。要證明這一點,申請人(呈請人)必須向法庭證明五項法定事實之一。以下我會用簡單的語言解釋這些離婚理由,並提供現實生活中的例子,讓你更容易理解。這些理由在第179章第11A條中列出,適用於離婚呈請或申請。


離婚的唯一基礎:婚姻無可挽救地破裂

  • 什麼是「無可挽救地破裂」? 這意味著婚姻關係已無法修復,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法庭不會輕易接受這一點,你需要用具體事實證明。
  • 比喻:想像婚姻像一棟房子。如果房子破損到無法居住(例如牆壁倒塌、屋頂漏水),你就得證明問題有多嚴重,而不是僅說「房子壞了」。

五項法定離婚理由(第179章第11A條)


以下是法庭認可的五項事實,證明婚姻無可挽救地破裂。呈請人只需證明其中一項即可:


通姦及難以忍受繼續同居(Adultery and Intolerability)定義:配偶與他人發生自願性行為,且呈請人認為無法繼續與配偶同居。通姦必須在呈請前發生,且涉及與非配偶的異性(第179章第14條;參見案例 Dennis v Dennis [1955] P 153,需證明性行為有一定程度的親密)。

  • 例子:如果太太發現丈夫與另一女子有親密關係,且她因此感到無法繼續婚姻,她可以以此為由申請離婚。
  • 呈請人需證明通姦(例如通過私家偵探報告或配偶承認)。法庭假設無罪,舉證責任在呈請人(Marczuk v Marczuk [1956] P 217)。
  • 必須證明「難以忍受」,這是主觀的,但不能僅因通姦以外的原因(如不喜歡配偶的性格)。
  • 涉嫌通姦的第三者須列為訴訟方,除非法庭有特殊理由豁免(第179章第14條)。
  • 傳統中文:配偶與他人通姦,且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繼續與之共同生活。


不可合理共居的行為(Behaviour)定義:配偶的行為令呈請人無法合理地與其繼續共同生活。這些行為可以是嚴重的(如家暴)或累積的小問題(如長期忽視)。

  • 例子:如果丈夫經常對妻子大喊大叫、羞辱她,或長時間不理會她的情感需求,妻子可以指這些行為令婚姻無法繼續。
  • 法庭考慮:行為是否嚴重到讓合理的人認為無法忍受(參見 WLK v TMC,強調客觀與主觀平衡)。
  • 注意:行為的嚴重性因人而異,但必須具體描述(例如在呈請書中列出事件)。這是最常見的離婚理由之一,因為它涵蓋廣泛。
  • 傳統中文:配偶的行為令呈請人無法合理地繼續與之共同生活。


分居一年並同意離婚(One Year’s Separation with Consent)定義:雙方分居至少連續一年,且被申請人(respondent)同意離婚。分居意味著不再共同生活(例如分開住所、不共享家庭責任)。

  • 例子:夫妻同意分開生活,一人在香港居住,另一人在外地,他們分居滿一年後,雙方同意離婚。
  • 同意必須明確,被申請人需在法庭文件中確認。
  • 傳統中文:雙方連續分居至少一年,且被申請人同意離婚。


分居2年(Two Years’ Separation)定義:雙方分居至少連續3年,無需被申請人同意。

  • 例子:妻子搬出家庭住所3年,期間與丈夫沒有共同生活或經濟聯繫,她可申請離婚,即使丈夫不同意。
  • 法庭可能拒絕此理由,如果離婚會對被申請人造成嚴重財務或其他困難(第179章第15B條)。
  • 傳統中文:雙方連續分居至少三年,無需被申請人同意。


遺棄一年(Desertion for One Year)定義:被申請人無故遺棄呈請人至少連續一年。遺棄意味著一方故意離開,無意維持婚姻關係。

  • 例子:丈夫突然離家,切斷與妻子的聯繫,無合理理由離開一年以上,妻子可申請離婚。

必須證明被申請人有意終止婚姻關係,且無合理理由(例如不是因工作需要分開)。

  • 這理由較少使用,因分居理由通常更容易證明。
  • 傳統中文:被申請人連續遺棄呈請人至少一年。


離婚程序的限制與例外

  • 一年的婚姻期限(第179章第12條)
  • 離婚呈請不能在結婚後一年內提出,除非呈請人證明遭受「特殊困難」(exceptional hardship)或被申請人有「特殊惡行」(exceptional depravity)。例如,嚴重家暴可能構成特殊惡行。
  • 如果在一年內獲准呈請,但法庭後來發現呈請人隱瞞事實,法庭可撤銷呈請或延遲最終離婚令(第15(3)條)。
  • 財務保障(第179章第17A條)
  • 對於分居基礎的離婚,法庭在頒布最終離婚令(decree absolute)前,必須確保被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得到合理保障(例如贍養費或財產分配),否則可能延遲最終令。
  • 和解機會(第179章第15A(1)條)
  • 法庭可能暫停程序,鼓勵雙方嘗試和解。如果和解失敗,程序繼續。


法庭程序簡述

  • 呈請或申請:離婚由呈請(petition)或申請(application)開始,提交至家事法庭(區域法院的一部分)。
  • 證據:呈請人需提供證據支持其理由(例如通姦的證人證詞、分居的住所證明)。
  • 初判令(Decree Nisi):如果法庭滿意婚姻已破裂,會頒布初判令。需等待三個月(或更短,視法庭決定)後轉為最終令(第15(5)條)。
  • 異議:被申請人可反對(例如否認通姦或分居事實)。如有誤導(例如隱瞞分居期間同居),初判令可被撤銷(第15C條)。


常見問題

  • 我需要律師嗎? 不一定,但律師能幫你準備呈請書和證據。低收入者可申請法律援助。
  • 通姦證據難找怎麼辦? 間接證據(如親密訊息或照片)可能足夠,但需有「傾向與機會」(disposition and opportunity)證明(Farnham v Farnham [1925] 133 LT 320)。
  • 分居需要完全分開嗎? 不一定,可以在同一屋簷下分居,但需證明無共同生活(如分開睡房、不共用餐食)。
  • 離婚要多久? 視案件複雜性,通常數月至一年。無爭議的案件(如同意分居)較快。


案例參考

  • LKW v DD:雖然主要是財產分配案例,但強調法庭以公平和實際需求為基礎,這也適用於離婚理由的證明。
  • WLK v TMC:闡明「不可合理共居」需平衡客觀標準與呈請人的主觀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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