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羈留人士的通告」
警方慣常的做法是給予被捕人一份通知書,讓羈留人士明白他們的權利。
該份「羈留人士的通告」內容大致包括羈留人士有權:
- 打電話給朋友或親
- 打私人電話,或用書面或見面方式,與律師或大律師接觸
- 要求取閱一份律師名單
- 在律師或大律師陪同下,接受警察問話
- 與一位自稱有第三者代理聘請的律師或大律師私人接觸
- 拒絕與一位不是被要求會見的律師或大律師接觸
- 要求盡可能不耽誤寄出或遞送信件
- 在被警察問話後,盡快獲得一份在警誡後所作的口供或談話對答的副本
- 在未得到上述副本前,拒絕回答其他問題
- 要求給予書寫文具。
注意:
但是,若警方認為羈留人士選擇行使他的權利時會不合理地延誤或妨礙調查過程或司法公正,警方有權拒絕羈留人士上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