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法律費用(legal costs) 的法律原則
以下摘錄引用了一些法律權威和規則。
法院在決定費用時享有廣泛的酌情權。在民事案件和家事法院案件之間沒有區別。費用的規則包含在高等法院規則(“RHC”)第62條第3條和第5條中,這些規則適用於家庭法院的婚姻程序。
RHC第62條第3條(2)條規定:
“(2)如果法院在行使其酌情權時認為有必要對與任何程序(除臨時程序外)的費用或與之有關的費用作出任何命令,則在本訂單的規定適用的情況下,法院應命令費用遵循事件,除非在案件的情況下法院認為應對整個或部分費用作出其他命令。”
RHC第62條第5條(1)條規定:
“(1)在行使其費用酌情權時,法院應根據情況考慮以下內容 -
(aa)在第1A條第1條中列出的基本目標;
(a)根據第16條第10條提出的任何貢獻提供的任何貢獻,如果根據保留的權利提供這些貢獻,法院應予以考慮;
(b)任何匯入法院的金錢支付以及支付金額;
(c)根據第33條第4A(2)條提出的任何書面報價;
(d)任何明確表示“保留費用除外”的書面報價,並且涉及程序中的任何問題,但如果在提出報價時,提出報價的一方可以通過根據第22條的制定付款或制定報價來保護其費用地位,則法院可能不會考慮該報價;
(e)所有當事方的行為;
(f)無論當事方是否在其案件的一部分上獲得成功,即使他未完全成功;
(g)由一方提出的任何可接受的和解提供,該提供引起了法院的關注。
(2)為了第1(e)段的目的,當事方的行為包括 -
(a)一方是否合理地提出、追求或爭辯特定指控或問題;
(b)一方追求或捍衛其案件或特定指控或問題的方式;
(c)在某方已成功地提出了其索賠的情況下,他是否誇大了自己的索賠;
(d)在訴訟程序之前以及訴訟程序之間的行為。”
在民事訴訟中,關於費用的一般原則可以在英國案例In re Elgindata Ltd (No. 2) [1992] 1 WLR 1207中找到,Nourse LJ在第1214頁上如下所述:
“這些原則是這樣的。 (i)費用由法院酌情決定。 (ii)它們應該遵循事件,除非法院認為在案件情況下應作出其他命令。 (iii)一般規則不因成功的當事方提出的問題或指控而停止適用,但如果這導致訴訟程序的長度或成本顯著增加,則可能會剝奪其全部或部分費用。 (iv)如果成功的當事方提出的問題或指控不當或不合理,法院不僅可以剝奪他的費用,還可以命令他支付失敗的當事方全部或部分費用。這些原則中的第一、第二和第四條已經在第2(4)條、第3(3)條和第10條的規則中得到明確承認或規定。第三條依賴於已經建立的實踐。此外,第四條暗示著成功的當事方既不不當也不合理地提出了其失敗的問題或指控,不應被要求支付失敗當事方的任何部分費用。”
在家事訴訟中,費用的原則可以在英國領先的案例Gojkovic v Gojkovic [1992] 1 All ER的第271頁中找到,Butler-Sloss LJ如下所述:
“我的判決起點是,費用原則上應遵循事件(見Cumming-Bruce L.J.在Singer(原名Sharegin)v. Sharegin [1984] FLR 114第119頁),但在高等法院的其他分支中不適用的情況下,可能更容易被排除。其中一個重要的例子是,如法官所指出的,在兒童案件中,通常不會命令支付費用。在提出財務救濟申請時,申請人(通常是妻子)必須提出申請以獲得共識訂單;如果有可用的資金且沒有特殊情況,這樣的協議通常會包括申請人的申請費用。如果申請有爭議且申請人成功,在全國各地的離婚註冊處進行了大多數附帶救濟申請的審理,如果有可用的資金且沒有特殊因素,則申請方配偶原則上有權獲得對被告方的費用命令。一方的行為,例如不披露文件的實質不當行為,將在行使裁量權時成為考慮因素,以決定由誰支付費用。”
在香港,從F v. F [2003] 3 HKLRD 976案開始,Hartmann J(當時的法官)在闡述在In re Elgindata(No.2)(上述)中提出的民事訴訟費用原則後說:
“12. 有爭議的家庭訴訟,由於其民事性質,受到我所概述的創始原則的約束。然而,長期以來一直接受這一點的認可,因為家庭訴訟的特殊動態,酌情權比在一般民事事項中更寬。在此方面的開創性案例,長期以來在這個司法管轄區內一直得到遵循,是Gojkovic v. Gojkovic [1991] 2 FLR(CA)233案,在該案中Butler-Sloss LJ說:
‘...仍然存在一個起始點的必要性。在我看來,起始點是,費用原則上應遵循事件(見Cumming-Bruce LJ在Singer v Sharegin [1984] FLR 114第119頁),但在高等法院的其他分支中不適用的情況下,可能更容易被排除。其中一個重要的例子是,如法官所指出的,在兒童案件中,通常不會命令支付費用。’”
在同一判決的第22段,His Lordship進一步說:
“22. 不考慮我認為的長期確立的原則,即費用不是通過將訴訟劃分為可量化的主題和數字,就像一個損益賬戶,而是通過整體印象來決定。”
在家庭法院案件中,Her Ladyship Hon Yuen JA在案例L v C,CACV No. 169/2006(判決日期:2008年3月19日)中概述了家庭法院案件費用的原則,並在第23段說:
“23. 法律上,很明顯,費用在法院的酌情權中。關於如何行使該酌情權的指引包括以下內容:
(1)在家庭案件中,與其他案件一樣,費用通常應遵循事件;
(2)然而,由於家庭訴訟的特殊動態(例如,如果案件涉及兒童,或者財政資源不足以滿足雙方的需求等),酌情權可能比一般民事事項更寬廣(Gojkovic v. Gojkovic [1991] 2 FLR 233,F v. F(No.2)[2003] 3 HKLRD 977……;
(3)法院還保留根據Elgindata原則剝奪成功訴訟當事人費用的酌情權(In re Elgindata Ltd(No.2)[1992] 1 WLR 1207];
(4)如果訴訟當事人在上訴中成功,但只成功於一個新的觀點,法院可以剝奪他在下級法院的費用(Farquharson v Morgan [1894] 1 QB 552)甚至命令他支付這些費用(Yip Lai Fong v Sin Tung Hing [2004] 3 HKLRD 230),並且法院可以剝奪他上訴的費用(Chard v. Jervis(1882年)9 QBD 178)。”
在後來的案例T, L v. S, N, CACV No.196/2009(判決日期:2010年10月19日)中,Hon Kwan JA說:
“123. 在婚姻案件中,與其他案件一樣,費用通常應遵循事件。法院還保留根據In re Elgindata Ltd(No.2)[1992] 1 WLR 1207(L v.C,CACV 169/2006,2008年3月19日,第23段,由Yuen JA提供)原則剝奪成功訴訟當事人費用的酌情權。費用原則上遵循事件的一般規則,不因成功的當事方提出的問題或指控而停止適用,但如果這導致訴訟程序的長度或成本顯著增加,他可能會被剝奪全部或部分費用...”
此外,在案例Z v. X & C, CACV No.166/2011(判決日期:2013年3月8日)中,Hon Cheung JA說:
“10. 雖然Saunders J在W v.K&Anor(Costs)[2008] HKFLR 378中指出,在“大筆金錢案件”中,每一方都應自行承擔其費用,但在附帶救濟申請的費用方面,本院的處理方式是,費用原則上應遵循事件,但由於家庭訴訟的特殊動態(例如,如果案件涉及兒童,或者財政資源不足)的原因,酌情權可能比一般民事事項更寬廣:L v.C(CACV 169/2006,判決日期2008年3月19日)適用Gojkovic v. Gojkovic(No.2)[1991] 2 FLR 233;TL v. SN(附帶救濟)[2010] HKFLR 506。
在英格蘭,現在的處理方式已經發生了變化,其中一般規則是法院不會下令要求一方支付另一方的費用。然而,由於另一方的訴訟行為,可能會導致支付費用的命令。要考慮的因素包括是否提出了公開和解提議,是否負責提出、追求或爭辯某一指控或問題,以及費用命令對當事方的財務影響。 (見Rayden and Jackson on Divorce and Family Matters,第18版,Col 1(2)[52.17] - [52.20]和Family Procedure Rules 2010的Noter up中的進一步信息)。
在英格蘭,這些變化是通過規定的規則進行的。香港的情況自從L v.C和TL v. SN以來一直保持不變)。
在報告的案例YBL v. LWS(No.2)[2017] 2 HKLRD 783中,上訴法院如下所述:
我們認為,在確定費用方面的正確方法由首席法官在Mimi Kar Kee Hung v. Raymond Kin Sang Hung,FAMV 10&11 of 2014,2015年7月7日的[7]中簡潔地表示:
‘費用的酌情權,與任何其他法院一樣,應以具有現實和公正性的方式行使。’
就目前而言,有關費用酌情權行使的相關原則可以總結如下:
(a)儘管法院通常從費用遵循事件的原則開始,但它不再是一個普遍規則,而是一個起點,參見Hung Fung Enterprises v.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2012] 3 HKLRD 683;
(b)必須有一些理由剝奪成功當事人的費用;
(c)在確定誰是成功當事人以及他的成功程度時,法院必須檢查案件的現實和公正性。因此,在Hysan Development Co Ltd v. Town Planning Board (No 2)(2016)19 HKCFAR 635案中,最高法院儘管上訴人在逆轉了上訴庭的決定方面獲得成功,但由於他們未達到上訴的全部目標,法院並未下令支付費用;
(d)此外,根據第62條第5條,法院在行使其酌情權時應根據適用情況考慮第5條(1)中列出的事項;
(e)第5條(2)強調了法院可以考慮的一些行為,包括一方提出特定問題的合理性,事項的追求或防守方式,成功程度以及程序之前和程序期間的行為;
(f)如果成功的當事方自己引發訴訟,或在交易過程中犯有不當行為,則可能會被剝奪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