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時特殊需要條款:為殘疾人士和未成年子女提供保障
至少有兩類人需要立遺囑時特殊需要條款 : 殘疾人士或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的特殊信託條款
如果立遺囑人有殘疾或涉及未成年子女監護的問題,以下是應在遺囑中考慮的相關條款:
對殘疾人士的特殊信託條款:
- 任命受託人:確定一位受託人,負責管理和監督殘疾受益人的資產。這個受託人可以是親友或專業受託機構,具體取決於測試人的情況和需求。
- 明確規定:在遺囑中明確規定信託的目的、條款和受益人的權利。指定資產的使用方式,例如支付醫療費用、日常開支、住宿等。
- 監護人的指定:如果有必要,指定一位監護人,負責照顧和照顧殘疾受益人的日常需求。這位監護人可以是與受益人有親密關係的人士。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
- 指定監護人:在遺囑中明確指定一位監護人,以確保未成年子女在測試人去世後得到適當的照顧和監護。這位監護人應是測試人信任且有能力照顧子女的人選。
- 法定監護:確保遺囑中的監護人被法律承認為合法監護人,以便他們有權採取必要的行動,例如醫療決策、教育和日常照顧。
- 財務安排:考慮為未成年子女的財務需求提供支持。這可以包括設立信託基金,確保資金用於子女的教育、生活費用和未來需要。
立遺囑人應該在遺囑中具體說明這些條款,以確保其意圖得以遵守,並避免潛在的法律問題。同時,建議立遺囑人咨詢專業法律顧問,以確保遺囑的草擬符合當地法律和法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