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人一日未過世,他仍有權隨時更改遺囑或撤銷宣告無效

 遺囑可以通過撕毀來撤銷。

台灣一位七旬老翁,名叫吳伯,考慮到自己年事已高,決定訂立遺囑,將名下近約2,700萬港元財產分配給3名子女。兩子得知自己可承繼大部分遺產後,先後「變臉」將父親趕出家門,吳伯後來幸獲幼女照顧才能安享晚年。臨終前吳伯靠一招終極反擊,令兩名「不孝子」自食惡果,便是 修改遺囑內容。


每月辦理數以十計遺囑的陳婉明律師指出,立遺囑人一日未過世,他仍然有權隨時更改遺囑內容,並把舊有遺囑撤銷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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