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期間我該如何謀生(至少 4 年)?
在香港,即使被裁定 破產,你仍然可以 工作及賺取收入,但法律會對你的收入作出一定限制。
主要法律依據
- 《破產條例》(第6章)
- 第58條:破產人的財產自動轉歸破產管理人(官方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私人受託人)持有。
- 第43E條:法院可頒布 入息繳付令 (Income Payments Order, IPO),要求你把部分薪金或收入交給受託人,以供分派予債權人。
- 第30A條:一般情況下,破產期為 4年(首次)或 5年(再度破產),但可因欠缺合作而被延長。
- 官方破產管理署 (ORO) 指引:破產人可繼續工作,但必須如實申報收入及開支,並全力配合受託人。
破產期間如何維生
- 繼續受僱或尋找工作
- 破產人可 受僱或經營小生意(但未經法院批准,不得擔任公司董事:《公司條例》(第622章) 第480條)。
- 薪金屬於你本人,但 受託人可要求你繳付剩餘收入。
- 合理生活開支受保障
- 你需要向受託人申報 家庭每月收入與支出。
- 受託人會保留足夠金額,讓你支付 合理的日常生活開支(例如租金、食物、交通、水電、家屬供養)。
- 餘額則可能透過 入息繳付令,在最多 36個月 內繳付予破產財團。
- 自僱工作
- 可作為獨資經營者繼續營商,但必須通知受託人。
- 若欲經營有限公司,未獲法院許可前 不得擔任董事。
- 其他收入
- 在破產期間獲得的 禮物、花紅、彩票獎金、遺產 等,通常屬於破產財產,會轉交受託人管理。
實際例子
- 某破產上班族月入 HK$25,000。
- 合理生活開支(租金、伙食、交通、供養家人)為 HK$18,000。
- 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 入息繳付令,要求該破產人每月繳交 HK$7,000,為期最多 3年。
- 若全面合作,破產期 4年屆滿後,該人士可自動解除破產,絕大部分債務亦會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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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在破產期間,你仍可
賺取收入。法律只會要求你把「合理生活所需」以外的盈餘,繳交給受託人。最重要是誠實申報,積極配合,並遵守法院及受託人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