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買賣中「殺訂」?

樓宇買賣中沒收訂金,俗稱「殺訂」,究竟是什麽一回事?

根據普通法的慣例,充公定金通常不會被視為一項懲罰性的賠償(penalty),因此法庭在適當的情況下,也會判處充公定金。
在李佩雲 訴 黃美賢 – [1997] HKCA 6; CACV000049/1997, 1997年9月4日案中,法庭同意在通常情況下,買賣雙方贊成支付樓價一成作為定金是合理的做法。但這並不是說,法庭必須判令毀約一方交付樓價一成定金作為賠償,賠償與否要看案情而定。

事實上,在以下兩宗普通法案例中,法庭並沒有頒令毀約一方須付樓價一成的訂金作為賠償。最重要和需要考慮的因素是雙方所同意付出的訂金,是否真正被雙方視為預計損失的合理賠償:


★ Lord Browne-Wilkinson大法官在Workers Trust and Merchant Bank Ltd v. Dojap Investments Ltd [1993] 2 All ER 370,及
★ Lord Hailsham LC大法官在Liuggi Plantations Ltd v. Jagatheesan [1972] MLJ.89


這兩宗案件中,曾經提及合約一成的定金可被視為合理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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