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處理遺產罪行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中的條文,以保障遺產受益人對死者遺產或財產所享有的權益。
任何人處理在香港的遺產時,必須遵守有關條文的規定。
《遺產稅條例》 就擅自處理遺產的行為訂明罰則。條文主要是為了保障稅收,但也附帶保障遺產受益人對死者遺產所享有的權益。當局取消向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徵收遺產稅後,遺產受益人的權益便不再受《遺產稅條例》保障。有鑑於此,當局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中增訂類似的條文,以保障遺產受益人對死者遺產或財產所享有的權益。
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理或處理在以上日期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任何財產,均屬干犯刑事罪行。任何人觸犯擅自處理遺產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
- 第 3 級罰款,以及
- 額外罰款,相等於該部分被擅自處理的遺產的價值或該部分被擅自處理的遺產所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