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申請的文件(授予遺產管理書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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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者的死亡證明書(有關死亡登記的詳情,請參閱入境事務處網頁);
- 不能提交遺囑,除非死者立了一份沒有有效執行人的遺囑(即附有遺囑的遺產管理書);
- 顯示申請人與死者關係的證明文件(例如申請人與死者的結婚證,或死者子女的出生證明,或死者父母的出生證明) 申請人);
- 如果沒有這樣的證書,例如 1971年10月7日之前在香港或1950年5月1日之前在中國大陸按照中國習俗結婚,申請人可以通過身份確認書或身份誓章證明她與死者的關係。 確認書必須在宣誓官在場的情況下由與申請人和死者沒有血緣、婚姻或收養關係但與申請人和死者認識超過 5 年的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