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在遺囑中不給妻子留下任何東西嗎?遺囑中不給妻子留下任何東西?小心觸犯法例
我已經失去了對我妻子的所有愛和感情。 我打算在遺囑中不給她留下任何東西。 有問題嗎?
一般來說,每個人都有“自由立遺囑能力” (free testamentary capacity),可以通過遺囑將資產留給他們想要的任何人。
但是,《繼承(供養家庭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 481 章)授權法院作出命令,從死者的遺產中為死者的某些家庭成員和受養人作出供養。
例如,如果你宣布你所有的財產都捐給你的父母或慈善機構,而沒有給你的妻子或未成年子女留下一美元,那麼這個意圖在你死後可能無法實現。 您的妻子和孩子可以向法院申請從您的遺產中撥款供養。 換句話說,他們可能有權從您的遺產中獲得合理的數額以維持生計。 這受《繼承(供養家庭及受養人)條例》第 3 條、第 4 條和第 5 條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