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沒有投購勞保可被判緩刑監禁
案情涉及一宗在大埔一行車路邊發生的致命意外。該經營者聘請的一名工人於一部貨車的尾板與車身之間工作時被夾斃。勞工處發現該經營者沒有按照法例規定,為該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因而對其作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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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第40(1)條規定,僱主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如僱主不依法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會被檢控。除此以外,他們亦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勞工處絕不容忍蓄意違法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繩之於法。
僱主須依法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確保僱員在因工受傷時能獲工傷補償的保障。僱員如懷疑僱主未有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他們應盡快向勞工處舉報,協助調查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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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沒有投購勞保案例
一名運輸公司的經營者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沒有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被勞工處提出檢控,2015年3月6日(星期五)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兩星期,緩刑兩年及罰款5,000元。
主任裁判官在判刑時特別指出只以罰款形式不足以反映此案的嚴重性,希望是次判刑可向其他僱主發出強烈信息,僱主有絕對責任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不遵守《僱員補償條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是嚴重罪行,須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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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工人因工傷被夾斃被揭發
案情涉及一宗五月七日在大埔一行車路邊發生的致命意外。該經營者聘請的一名工人於一部貨車的尾板與車身之間工作時被夾斃。勞工處發現該經營者沒有按照法例規定,為該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因而對其作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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